這是一個很小的習慣,小到我以為不值得寫。但它在過去幾年替我擋掉的爭議,比合約裡任何一條都多。
我的報價單上,交期從來不是一個日期,而是一個句子:收到款項並回覆合作確認信之後,翌日開始計算,七個工作天,不含國定假日。
早年我寫日期。客戶問什麼時候可以拿到,我看看行事曆說九月三十日。這個回答的問題是,它把一個有前提的承諾,講成了一個沒有前提的承諾。
最常見的情況是這樣:九月十日談定,我說九月三十日交。客戶說好,然後款項在九月二十二日才進來,中間有兩次我需要對方提供的資料,一次等了四天,一次等了三天。
到了九月三十日,我沒有交。從我的角度,實際工作時間根本不到說好的天數;從客戶的角度,你說三十號,今天三十號,東西呢。
這種爭議的麻煩在於雙方都覺得自己有理,而且都是真的有理。問題不在誰失約,在於當初那個日期把所有前提都吞掉了。
改成工作天之後,起算點變成一個明確的事件,而不是一個抽象的當下。這帶來三個變化。
更重要的是心理層面。當交期是一個從對方行動開始計算的數字,對方會比較快把該給的東西給出來。這不是算計,是把誘因擺對位置。
工作天寫法的前提是先付款後開工,這一點很多同業覺得難開口。我的經驗是,難的不是收費順序,是解釋順序的方式。
我不講「因為怕收不到錢」,雖然那也是原因之一。我講的是排程:我一次只跑固定數量的案子,款項到位代表這個檔期被實際佔住,我才能把別的委託往後排。如果沒有這個確認就開工,實際上會發生的是我同時答應了太多人,然後每個人的交期都往後延。
這個說法是真的,而且客戶聽得懂,因為它描述的是一個他也遇過的問題,他自己的供應商大概也這樣搞過他。
光寫工作天還不夠,因為「幾個工作天」這件事在等待資料時會變模糊。所以我在確認信裡固定加一段,列出需要對方提供的資料、以及每一項的期限。
然後加一句:若上述項目逾期提供,交付日順延相同工作天數。這句話寫出來的時候我有點擔心會顯得斤斤計較,實際上從來沒有客戶反彈。因為它同時也是一個承諾,資料準時給,交期就準時。
有人擔心這種條款會讓關係變得僵硬,我的經驗剛好相反。它最常發揮作用的時刻,不是我拿它來要求客戶,而是客戶自己拿它來管理內部。
實際發生過的情況是這樣:窗口需要跟內部其他部門要資料,對方一直拖。他把我的確認信轉出去,說外部顧問的交期是這樣算的,資料晚幾天交期就順延幾天。那份資料兩天內就來了。
我後來理解到,清楚的規則對窗口是一種工具。他在公司內部往往沒有足夠的權限去催人,而一份白紙黑字的外部合約條款,替他補上了那個施力點。
持平講,這個寫法有它不適用的場合。如果對方是有硬性時間點的案子,例如董事會日期、投標截止日、或者簽約前的盡職調查,那客戶要的就是一個日期,你講工作天他會焦慮。
這種時候我的做法不是改回寫日期,而是倒推:先確認那個硬性時間點,往前扣掉我需要的工作天,再往前扣掉緩衝,得出一個「款項與資料最晚必須在哪天到位」的日子,把那一天寫進確認信。
形式上還是工作天制,但對方拿到的是他要的那個日期,而且他很清楚自己得在哪天之前動作。這比單純答應一個日期有用得多。
把交期從日期改成工作天之後,我順手檢查了報價單上其他所有跟時間有關的句子,又改掉兩個。
第一個是修改次數。原本寫「提供修改」,沒有寫幾次,也沒有寫什麼算修改。現在寫的是:交付後十個工作天內,提供一次全文修訂,範圍限於既有結論的表述調整;若涉及新增分析範圍,另行報價。這段話的重點不在限制次數,在於定義什麼叫修改,沒有這個定義,一次跟無限次沒有差別。
第二個是有效期限。報價單本身會過期,市場條件也會變。現在每份報價單上都有一行:本報價自發出日起三十日內有效。這一行的實際作用不是拿來逼單,是避免半年後對方拿著舊報價回來,而當時的成本結構早就不同了。
這三處改完之後,我的報價單從一頁變成一頁半,但需要來回解釋的電話少了很多。
順帶一提,這三處措辭我都是在吃過虧之後才改的,沒有一項是事先想到的。所以如果你現在的報價單還很簡略,那很正常,它會隨著你遇到的爭議慢慢長出來。值得做的是每次爭議結束後,花十分鐘問自己:這次的分歧,有沒有辦法用一句更明確的話在事前避免。
這篇講的其實不是交期,是一件更普遍的事:報價單上每一個模糊的措辭,最後都會變成一次談判。把模糊的地方一個一個換成有起算點、有條件、有計算方式的句子,前期會多花二十分鐘,後期會少掉很多次不愉快的通話。
而且我發現,願意把這些細節寫清楚的廠商,在客戶眼裡本身就是一個專業訊號。他們未必會逐條細看,但他們感覺得出來這份文件是想過的。
如果你要挑一件事開始改,我建議從交期那一行開始。它是所有條款裡最常被拿出來對照的一行,也是最容易引發爭議的一行。把起算點寫明確,其餘的條款自然會跟著被檢視一遍。
至於要不要寫「不含國定假日」這五個字,我的答案是要。台灣一年的國定假日加上連假調整,落在任何一個十個工作天的區間裡的機率不低。少寫這五個字,代價可能就是一次需要解釋半小時的通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