問:昨晚論壇上有一篇罵我們公司的長文,老闆要我今天中午前把它處理掉。答:先別動手,我們把「處理掉」這三個字拆開來,一項一項談清楚。
第一步是分級,先不急著回,也不要刪。先判斷這則負評屬於事實陳述、主觀感受還是不實指控,再決定回覆的人、時限與場合。多數負評應該公開回覆一次,把後續移到私下處理,並且在內部開一張檢討單。
以下問答整理自一場顧問會議。提問的是一家做海外物件的仲介公司品牌主管,內容已去識別化,保留的是判斷順序。
答:技術上有幾條路,檢舉、請版主移除、用新內容把它擠下去。前兩條只在負評確實違反平台規則時才成立,例如公開了員工個資或有明顯的人身攻擊。
發文者手上通常有截圖。文章被移除後,他會貼出第二篇,標題多一句「他們叫人刪我的文」。到那時候,話題就從一次服務糾紛變成公司的人格問題。
所以我會請你回去跟老闆換一個目標。目標改成:之後搜尋到這篇文的人,同時會看到公司的回應,而且那個回應讀起來像講理的人寫的。
答:我們用三類。
事實型由客服主管查證後回覆,時限一個工作天。感受型由品牌窗口回覆,重點是邀請對方提供細節。指控型不由行銷部門自行回應,先交給持牌律師評估,公司在律師意見出來之前,只發一則說明已收到並正在了解的短回覆。
你昨晚那篇,我看是事實型夾帶兩句指控。這種混合型最常見,處理時照較高的等級走。
答:寫四件事,順序固定。
不要寫的也有四件。不要在公開場合透露對方的交易細節或個人資料,就算是為了澄清。不要用「可能有些誤會」開頭,那句話等於說對方搞錯。不要貼制式聲明,每一則回覆都要回應對方實際講的事。不要在回覆裡推銷,一個字都不要。
答:可以更正事實,但只更正你拿得出文件的部分,而且只講公司這一端的作業。
舉個例子。對方說公司沒有告知某項費用。如果你們的書面文件上確實列了,回覆可以寫:這項費用列在我們提供的哪一份文件的哪一節,我們會再檢視當時的說明是否足夠清楚。這句話更正了事實,也承認說明可能不夠好。
不要寫「客戶當時已簽名確認」。這句話是真的,但讀的人會覺得你在拿簽名壓人。旁觀者不在乎誰贏,他們在看這家公司出事時怎麼對待客戶。
答:不可以,這是我最堅持的一條。
同事用個人帳號護航,不揭露身分,一旦被認出來,公司的每一則正面評價都會被懷疑。請老客戶發文還附上謝禮,同樣是沒有揭露的利益關係。有些地區對這類行為訂有廣告與消費者保護方面的規範,適用範圍要請當地持牌律師確認。
老客戶如果自己想講,那是他的事。公司能做的只有一件:不主動要求、不提供稿子、不給好處。
答:公開回覆最多兩次。第一次是完整回應,第二次是更新查證結果或處理方案。之後對方再貼,除非出現新的事實,否則不再公開回應。
很多主管卡在這一步。他們覺得不回就是認輸。回覆的對象其實是後來的讀者,原發文者只是其中一位。兩則有內容的回覆已經足夠讓讀者判斷,再回下去只會把這串討論頂在最上面。
私下的處理則繼續。客服主管照正常客訴流程走,有結論後,徵得對方同意,才在原處補一句處理結果。
答:事先寫一張權責表,就不用每次吵。我們通常這樣分。
表上還要寫一條:任何人不得在未經分級的情況下,以公司或個人名義公開回應。包括老闆本人。老闆半夜自己上去回文,是我們見過最難收拾的情況。
答:開檢討單,回答三個問題。這件事的源頭是哪一個流程?同樣的情況還有多少客戶遇過但沒有說?要改的是文件、話術還是時限?
以你昨晚那篇為例,對方抱怨回覆慢。回去查,可能會發現跨時區的案件沒有人負責假日回覆。那就該改交接班制度,回一篇漂亮的文補不了這個洞。
每季把檢討單彙整一次。同一類負評出現第三次,就要列進主管會議。處理負評的成效,要看同一種抱怨有沒有再出現,平台上的星等說明不了這件事。
答:先確認你們有沒有人在看。很多公司只監看自己買方所在地的平台,建案所在地的在地論壇和外語社群沒有人管。買方卻會去查,而且會用翻譯工具讀。
做法是列一張監看清單,寫明每個平台由誰看、多久看一次。外語平台如果內部沒有人讀得懂,請當地合作窗口每週回報一次,回報內容用固定格式:原文、大意、分級建議。回覆時由懂當地語言與文化的人執筆,不要用機器翻譯直接貼上去。語氣在翻譯之後常常變硬,原本的道歉讀起來會像辯解。
當地平台上的負評如果談的是工程、鄰里或管理問題,通常要由開發商或代管公司回應,仲介公司不要代答。你們能做的是把情況以書面通知對方,並在買方問起時,照實說明已知的處理進度。
答:要,而且這是最好處理的階段。願意私下講的人,是還想給公司機會的人。
把私下的抱怨登錄進同一套分級與檢討流程,回覆時限照公開負評計算。很多公開長文的第一句話都是「我私訊了三次沒有人理」。那三次私訊,公司的系統裡往往查不到紀錄,因為業務覺得安撫一下就好,沒有往上報。
所以內部要加一條規則:任何同仁收到抱怨,不論管道,當天登錄。登錄不代表同仁做錯事。沒有登錄而事後公開,才會列入檢討。
負評如果來自有組織的惡意攻擊、競爭對手冒名或勒索,分級回覆沒有用,應保存證據並直接交由持牌律師處理。涉及當事人已提起申訴、調解或訴訟的案件,公開回覆的每一個字都可能成為程序中的資料,要先經律師審閱。媒體已經報導的事件屬於危機溝通,需要另一套發言人機制。公司本身確有重大疏失時,這套做法也幫不上忙,要先補救,再談溝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