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歷重構暨面試技巧

身上有競業禁止條款還能面試嗎?一位業務總監的十一個問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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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問答整理自一個去識別化的案子。候選人是醫材通路的業務總監,離職合約裡有一條競業禁止約定。他問的第一句話是:我是不是乾脆不要提。

簽了競業禁止條款,求職時該不該主動告知?

該告知,時機放在對方表達明確意向之後、進入錄取條件討論之前。告知的內容是條款存在的事實與你已經做過的確認,條款能不能約束你,由律師判斷,你不替自己下結論。

競業禁止條款是指勞工與雇主約定,離職後一段期間內不到競爭對手任職或從事相同業務。這類約定是否有效、範圍多大,各地規定不同,需要當地持牌律師依個案確認。

下面的十一個問答,是候選人在三週文字溝通裡實際提出的問題。回答只處理履歷與面試上的呈現,法律判斷全部留給他的律師。

問一到問三:開始投履歷之前要先確認什麼?

問一:我連條款的原文都找不到,可以先投再說嗎。答:先找到原文。我們請他向前公司人資索取離職文件影本。沒有原文,後面所有回答都是猜測,面試時也答不出範圍與期間。

問二:我要先看律師,還是先改履歷。答:先看律師。律師的意見會決定你能投哪些公司、哪些職務,這直接影響履歷的定位。順序反了,履歷可能要重寫一次。

問三:律師的意見我要拿到什麼程度。答:至少要有三個問題的書面回覆。條款限制的對象是哪一類公司,限制的是職務還是整家公司,期間到哪一天。你不必把意見書給招募方看,但你自己要能用一句話講出結論。

這三題的順序,候選人一開始很抗拒。他手上已經有兩家公司在約時間,覺得先看律師太慢。我們的回覆是,律師諮詢通常幾天內可以完成,面試走到第三關才喊停,浪費的是幾個星期,還有他在這個圈子裡的名聲。

他後來帶了三樣東西去見律師:條款原文、離職當月的薪資單、兩家目標公司的公開業務說明。資料備齊,律師才能針對具體的公司回答,不必只給原則性的說法。

問四到問六:履歷上要不要寫出條款?

問四:履歷要註明我有競業條款嗎。答:不寫。履歷的用途是說明你能解決什麼問題。條款屬於錄取條件層面的資訊,放在對話裡處理。

問五:那履歷要怎麼調整。答:調整定位句與成果的排序。律師確認他可以任職的範圍是非直接競品的通路與品牌端。我們把頁首定位從單一產品線的銷售,改成通路建置與經銷商管理,前三項成果也換成與產品線無關的管理成果。

問六:客戶名單與報價可以寫嗎。答:不寫,與競業條款無關也不寫。客戶名稱、合約金額、報價結構通常落在保密義務的範圍。我們改寫成客戶類型、通路層級與他負責的決策,例如他決定了哪一類經銷商不再續約,依據是什麼。

有一個細節要留意。履歷不寫條款,不代表可以在職務經歷上動手腳。他曾經想把前公司的產品線名稱模糊帶過,讓人看不出是競品。我們沒有同意。經歷照實寫,定位可以調整,這兩件事要分開。

問七到問九:面試中被問到時怎麼回答?

問七:第一關人資就問我有沒有競業條款,怎麼答。答:照實答,用三句。有,期間到某年某月。我已請律師看過,限制範圍是某一類公司的某一類職務。貴公司這個職務依我取得的意見不在範圍內,細節我可以在後續階段補充。

問八:對方沒有問,我要自己提嗎。答:要,時間點在對方說出想往下談之後。我們替他寫了一段開場:在談條件之前,有一件事我想先讓您知道。然後接問七的三句話。這段話他練到不看稿,語氣平穩。

問九:對方聽完說,沒關係我們不在意,我可以放心嗎。答:不能只聽口頭。用人主管說不在意,法務可能在意。我們建議他請對方的人資確認公司內部是否需要法務檢視,並把這件事放進錄取前的待辦事項。

這三題的共同原則是,候選人只陳述事實與已完成的確認動作。他不說條款無效,不說前公司不會追究,也不請新雇主替他擔保。

問十到問十一:面試官想挖前公司的資訊時怎麼辦?

問十:有一位面試官直接問我前公司明年的產品規劃。答:拒絕,而且拒絕的方式本身就是評分項目。我們準備的句子是:這部分我有保密義務,不方便說明。我可以說的是我怎麼判斷一條產品線該不該進某個通路。然後直接講方法。

會議上實際的情況是,問這題的面試官有時是在測試。一位會把前東家資訊帶過來的人,日後也會把這家公司的資訊帶走。拒絕得清楚的候選人,反而拿到信任。

問十一:如果我帶幾位老部屬一起過去呢。答:這件事先問律師。離職合約裡常有另一條約定限制挖角前同事。面試時被問到能不能帶團隊,我們建議的回答是:我會依新公司的需求公開招募,不會從前東家帶人。

這個案子的準備順序是怎麼排的?

整個準備分五步,順序不能換。最常見的錯誤是從第四步開始做,面試到第三關才發現條款範圍涵蓋這個職務。

  1. 取得離職文件與條款原文,確認期間、對象與是否有補償約定
  2. 請當地持牌律師出具書面意見,回答可任職的公司類型與職務範圍
  3. 依律師意見篩選目標職缺,列出可投、需再確認、不投三類
  4. 重寫履歷定位與成果排序,移除客戶名稱與金額類資訊
  5. 準備揭露的三句話、被追問的五個延伸題、拒絕洩密的回答句

第三步的清單由候選人自己維護。每多一家目標公司,就回頭對照一次律師意見。有疑問的公司放進需再確認,再問一次律師,不自行推定。

第五步的三句話,他前後改了六版。初版有一百多個字,夾著對前公司的抱怨。定稿只留事實、已完成的確認與可以補充的承諾。抱怨的部分,我們請他另外寫下來,寫完就收著,不帶進面試。

整個過程最卡的是第二步與第三步之間的落差。律師的意見用法律語言寫成,候選人要把它翻成一張自己看得懂的清單。我們協助他整理清單的格式,內容的解讀仍以律師的說明為準。

交付物包含哪些,驗收標準是什麼?

交付物有四項:重寫的履歷、目標職缺三分類表的空白範本、揭露腳本、追問題庫。追問題庫列了五題,包含對方問補償金有沒有領、前公司知不知道你在找工作、如果收到存證信函你會怎麼做。

驗收標準有三條。第一,履歷上找不到任何客戶名稱、合約金額與未公開的產品資訊。第二,候選人能在四十秒內講完揭露的三句話。第三,五個延伸題的回答裡,沒有任何一句是他替法律結果做保證。

  • 不說「這個條款一定無效」
  • 不說「前公司從來不告人」
  • 不說「我朋友也是這樣過去的」
  • 不說「貴公司法務應該可以處理」

這四句是我們在初稿裡實際刪掉的。它們聽起來像在安撫對方,效果卻相反,招募方會開始評估這個人對合約的態度。

哪些情況下這套問答幫不上忙?

如果律師的意見是目標職務明確落在限制範圍內,履歷與面試技巧無法改變這個結論。這時能做的是調整目標,或等待期間屆滿,兩者都要回到律師那裡討論。

如果候選人已經收到前雇主的書面警告或進入爭議程序,所有對外說法都應由律師審閱。我們不在這個階段提供面試腳本。

跨國求職的情況也不適用。條款的準據法與新職務所在地不同時,判斷更複雜,需要兩地的持牌專業人士分別確認。這篇的問答只整理呈現方式,不構成法律意見,也不保證錄取結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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