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外預售屋確定延後交屋,第一封給買方的信應該先說什麼?
先說新的預計交屋時間範圍,以及這個時間有多確定。接著說延後的原因、買方現在需要做或不需要做什麼、下一次更新的日期。不要先道歉一大段,也不要先解釋工程細節。買方打開信,最想知道的是:我的房子什麼時候能拿到,我的錢和計畫要不要調整。
這篇記錄的是我們協助一家海外開發商的台灣銷售窗口,改寫延後交屋通知信的過程。建案位置、公司名稱與時程都已改寫。信件前後改了四次,每一次改動都有原因,我們把原因一併寫下。
背景:延後兩件事同時發生
建案原訂在某年第二季交屋。前一年年底,開發商告知台灣窗口,兩件事讓交屋必須延後:當地主管機關的使用執照審查排程變長,加上一項外牆材料的進口延誤。
開發商總部給出的新時程是「預計延後四到七個月」。台灣窗口手上有八十多位買方,多數是自住兼出租規劃,有些人已經安排好當地子女就學,有些人的貸款撥款時程與交屋綁在一起。
窗口主管找我們,需求很直接:信要在一週內寄出,不能讓買方恐慌,也不能說錯話。
第一版初稿:誠意很多,資訊很少
窗口團隊自己寫的初稿大約一千字。第一段是致歉,第二段描述開發商的品牌歷史與過去交屋紀錄,第三段才提到延後,寫法是「由於不可抗力因素,交屋時程將略有調整」。最後一段請買方「如有任何疑問,歡迎隨時聯繫」。
我們讀完後列了四個問題。
- 買方讀到第三段才知道延後,前面兩段會被當成鋪陳,降低信任。
- 「略有調整」與實際的四到七個月落差太大,日後會被拿出來對照。
- 「不可抗力」是合約用語,是否適用要看合約條款與當地法律,不該由銷售窗口在信中自行定性。
- 沒有說下一次什麼時候更新,買方只能自己一直問。
第三點我們特別提醒。延後是否構成違約、買方能否主張補償或解約,取決於買賣合約條文與建案所在地的法規。這必須由開發商委任的當地律師確認,我們不提供法律判斷,信裡也不能先替任何一方下結論。
第二版:把順序倒過來
第二版我們只做一件事:調整順序。
- 開頭第一句:交屋時間將延後,目前預計落在某月至某月之間。
- 第二段:延後的兩個原因,各用一句話說明,不放技術細節。
- 第三段:目前已確定的事與尚未確定的事,分開列。
- 第四段:買方現在不需要做任何事,以及哪些情況建議主動聯繫。
- 第五段:下一次書面更新的日期,以及聯繫窗口。
- 最後一句:簡短致歉。
致歉放到最後,窗口主管一開始有疑慮,擔心顯得不夠誠懇。我們的看法是,誠意來自資訊完整,不是來自道歉的位置。買方讀完前五段,知道發生什麼、會怎樣、該做什麼,這時的致歉才有重量。
第三版:「已確定」和「未確定」怎麼寫才不會出事?
只寫有文件支持的事。第二版的第三段,是後來討論最久的地方。窗口團隊想寫得樂觀一點,例如「工程主體已完成,僅剩收尾」。我們請他們拿出支持這句話的文件。開發商的最新工程月報顯示,主體結構完成,但機電與外牆還在進行。「僅剩收尾」並不準確。
我們最後改成一張很短的表。
| 項目 | 目前狀態 | 資料來源 |
|---|---|---|
| 主體結構 | 已完成 | 開發商最新工程月報 |
| 外牆材料 | 進口延誤中,開發商預估某月到貨 | 開發商書面通知 |
| 使用執照 | 尚未送審,審查期間依當地主管機關排程而定 | 開發商書面通知 |
| 新交屋時間 | 預計某月至某月,仍可能變動 | 開發商書面通知 |
| 合約權利義務 | 由開發商委任之當地律師說明,將另行通知 | 尚待確認 |
資料來源那一欄,窗口團隊本來想刪掉,覺得太像報告。我們建議保留。它讓買方知道每個說法從哪裡來,也讓窗口日後被追問時,有清楚的依據。如果開發商之後改口,責任來源也清楚。
「仍可能變動」這四個字,窗口主管問能不能拿掉。我們說不能。四到七個月本身就是一個範圍,代表開發商自己也不確定。如果信裡寫得比開發商更確定,將來落差的責任會落在台灣窗口身上。
第四版:針對不同處境的買方,要不要分開寫?
要,但不是寫八十封不同的信。第三版完成後,我們和窗口團隊把買方名單過了一遍,分成三群。
第一群:只有交屋時間受影響
多數買方屬於這一群。他們收到主信即可。
第二群:貸款撥款與交屋綁在一起
這群買方需要注意貸款核准的有效期限。我們在主信之外加了一段附註,提醒他們聯繫自己的貸款銀行確認期限是否需要展延。我們不替銀行回答,也不推測銀行會怎麼處理。
第三群:已安排當地生活計畫
例如子女入學、租約到期、搬遷日期。這群買方由窗口業務一對一打電話,在主信寄出當天完成。電話裡不承諾任何補償,只確認對方的時程,並記錄下來轉給開發商。
分群的目的,是讓主信保持簡單,同時讓處境特殊的人不必自己發現問題。
主旨與寄件人,也是信的一部分
改到第四版時,我們才發現主旨還沒討論。窗口團隊原本的主旨是「建案近況更新」。這個主旨太溫和,買方可能以為是例行的工程月報,隔幾天才打開。
我們改成「重要通知:交屋時間延後,預計某月至某月」。主旨直接寫出結論,買方在收件匣就能看到最重要的資訊。有人會擔心這樣太直接,但延後是事實,讓買方晚幾天才知道,只會讓後續溝通更困難。
寄件人也調整了。原本用的是行銷部門的群發信箱,我們建議改用窗口主管本人的名義寄出,並附上直接聯繫方式。延後這種消息,由一個有名字、有職稱的人說出來,比由一個系統信箱說出來更容易被接受。
寄出之後,還要做哪些事?
信寄出不是結束。我們協助窗口團隊準備了三件事。
- 統一的回覆口徑:列出預期會被問的十個問題,每題都有答案或「目前尚無資訊,將於某日更新」的標準說法。凡是涉及合約權利、補償或解約的問題,一律回覆將由開發商的當地律師說明。
- 詢問紀錄表:每位買方的來電與來信都記錄下來,包括問題類型。一週後彙整給開發商,讓總部知道買方最在意什麼。
- 固定更新節奏:信裡承諾的下一次更新日期,不論有沒有新進度都要寄出。沒有新進度,就寫「本期無變動」。
最後一點最容易被忽略。很多延後事件,真正傷害信任的不是第一封信,而是之後的沉默。買方等不到消息,會開始在社群裡互相猜測,猜測很快就會變成謠言。
我們從這次改稿學到的事
四次改稿,真正的改變只有三個:把結論放到最前面,把每一句話對回文件,把不同處境的買方分開處理。
窗口主管後來說,最難的不是寫,是忍住不寫那些想安撫人的話。「略有調整」、「僅剩收尾」、「不可抗力」,每一句都出於好意,但每一句都可能在幾個月後變成爭議。
寄出後的第一週,窗口團隊接到的詢問,多數是確認個人時程,而不是質疑資訊。這只是一次的觀察,不代表每個延後案都會如此。
這些做法在哪些情況下不適用?
第一,如果開發商本身尚未給出書面的新時程,台灣窗口不應先寄出含有時間範圍的信。這時只能寫「已知悉可能延後,正在等待開發商書面說明,將於某日前更新」。
第二,如果延後已經觸及合約中的解約或補償條款,溝通應以律師審閱過的正式通知為主,銷售窗口的說明信只能作為輔助,不能取代法律文件。合約與當地法規的適用,須由當地持牌律師確認。
第三,如果延後原因涉及開發商財務問題或停工,情況完全不同。這時的對外溝通牽涉更多法律與監管責任,不適合用本文的節奏處理。
第四,買方人數很少,例如不到十位時,直接一對一溝通通常比群發信更合適。本文的分群方式,是針對數十位以上買方的情境設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