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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外建案要不要開放合作通路?開發商、通路與買方的三方觀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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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一場通路說明會,三個人離開時想的是三件事。開發商在算可以多幾組業務。通路在算這個案子值不值得排進主力。坐在後排的一位買方,只想知道以後出事要找誰。

海外建案評估合作通路時,應該先看哪些條件?

先看四項:通路是否具備在當地市場合法從事銷售或轉介的資格、通路的對外說法能否被管控、名單與客戶關係的歸屬是否談得清楚、合作結束時的退場安排。佣金條件排在這四項之後。四項中有任何一項談不攏,佣金再有吸引力也不建議合作。

合作通路指的是開發商或總代銷以外,協助接觸買方並從成交中取得報酬的第三方,可能是不動產業者、財務顧問、移居顧問或社群經營者。各類通路可以從事的行為範圍,依其所在地的法規而定,需由律師確認。

這個評估是在什麼背景下進行的?

委託方是一家海外開發商在台灣的銷售單位。直營團隊人數有限,管理層考慮開放外部通路。他們已經收到好幾家通路的合作提案,類型很雜。

管理層原本的評估方式是看對方過去的銷售實績與要求的佣金比例。我們建議先不談實績,改從三個角色的立場各走一遍,看每一方在意什麼、怕什麼,再回頭訂評估表。

開發商的觀點:最在意什麼,最容易忽略什麼?

開發商在意銷售速度與通路成本。開放通路可以在短時間內擴大接觸面。這個動機很合理。

容易忽略的是說法失控的成本。直營業務受公司訓練、用公司素材、對話可以稽核。通路的業務不受這些約束。通路為了成交說出的每一句話,買方都會記在開發商的品牌上。

會議上我們請管理層回答一個問題:如果某家通路向買方保證了租金收益,買方日後拿這句話來要求負責,公司打算怎麼處理?現場沒有人答得出來。這個問題後來成為評估表的核心。

開發商還容易忽略管理的人力。每多一家通路,就多一組人要訓練、多一批素材要核可、多一份對帳要做。直營團隊若沒有人專職管理通路,開放得越多,品質越難維持。

通路的觀點:他們評估一個建案時在看什麼?

我們訪談了幾位有通路經驗的從業者,請他們說明選案的考量。整理後有五項。

  • 資料是否齊全且可信,通路不想替一個自己都查不清楚的建案背書。
  • 佣金何時支付、以什麼條件支付,尤其是買方後續解約時佣金如何處理。
  • 名單保護,通路帶來的買方是否會被開發商或其他通路直接接走。
  • 銷售支援,有沒有中文素材、有沒有人能回答專業問題、回覆速度如何。
  • 開發商對通路的限制有多少,限制越多,通路越要衡量投入的時間值不值得。

第五項和開發商的管控需求直接衝突。開發商想管說法,通路想要彈性。這個衝突無法消除,只能事先講明。願意接受管控的通路,通常也是比較在意自己長期信譽的通路。這本身就是一種篩選。

買方的觀點:透過通路購買時,最擔心什麼?

買方很少被邀請進這類討論,但評估的結果最後由他們承受。從買方的提問紀錄中,可以看到三個反覆出現的擔心。

第一,這個人到底代表誰。買方常分不清眼前的顧問是替自己找物件,還是替開發商賣物件。第二,這個人說的話算不算數。通路口頭講的條件,開發商認不認。第三,成交之後這個人還在不在。通路拿到佣金後,買方後續的問題由誰接手。

這三個擔心對應到三項要求:通路必須向買方揭露自己與開發商的報酬關係、通路只能使用開發商核可的事實性內容、成交後的服務窗口要在簽約前就告知買方。

三方觀點放在一起後,評估表怎麼訂?

我們把評估分成四關,依序進行。前一關沒過,就不進下一關。

  1. 資格關:確認通路的登記狀況、所屬行業的執照或許可、是否有公開可查的重大爭議紀錄。通路能否合法從事海外不動產的銷售或轉介,請律師就其類型出具意見。
  2. 說法關:通路是否同意只使用核可素材、是否同意在對買方的書面溝通中揭露報酬關係、是否同意接受抽查。可以請通路提供過去為其他建案製作的公開素材,觀察其用語習慣。
  3. 歸屬關:名單登記的規則、保護期限、同一買方被多家通路接觸時的判定方式、買方個人資料由誰蒐集與保管。個資的蒐集告知與傳輸需符合相關法規。
  4. 退場關:合作終止的條件、終止後進行中案件的處理、通路已取得的素材與名單如何處置、佣金在買方解約時是否返還。

四關都過了,才進入佣金條件的討論。這個順序在管理層內部引起一些反彈,因為通路最先問的一定是佣金。我們的建議是可以先告知佣金的大致架構,但在四關完成前不簽約。

評估過程中哪一關最容易卡住?

說法關。多數通路口頭上都同意使用核可素材。真正的測試是請對方看一份「不可使用的說法清單」,例如保證收益、保證增值、保證取得居留身分、暗示沒有風險。看對方的反應。

有通路當場表示,不能講這些就很難賣。這個回答很誠實,也代表雙方不適合。另有通路提出反問:那你們能提供什麼可以講的內容?這是值得繼續談的對象,因為他在意的是有沒有足夠的合規素材可用。

抽查機制也常卡住。通路不喜歡被查。我們把抽查改成雙方都可以接受的形式:通路每月提供當月對外發佈的公開素材清單,開發商有權要求下架不符規定的內容,連續未改善則啟動退場條件。私人對話不在抽查範圍,但通路須同意在發生買方爭議時提供相關紀錄。

合作開始後,前三個月要觀察什麼?

  • 通路提出的買方問題是否都透過指定窗口,還是自行回答。
  • 通路公開素材中的事實性內容是否與核可版本一致。
  • 通路帶來的買方,在簽約前是否都收到了報酬關係的揭露。
  • 買方對通路的抱怨類型,是服務態度還是說法不實,後者要立即處理。
  • 通路對回覆速度與素材支援的抱怨,這是開發商自己要改進的地方。

最後一項常被忽略。通路管理是雙向的。開發商回覆慢、素材不足,通路就會自己想辦法,說法失控往往從這裡開始。

這套評估方式有哪些限制?

評估表只能降低風險,無法保證通路的實際行為。再完整的協議,也管不到通路業務在私人場合說的每一句話。開發商仍要準備好爭議發生時的處理流程。

另外,四關的要求會讓一部分通路直接放棄合作,短期內通路數量會比預期少。管理層需要接受這個取捨。這個案例的委託方最後只和提案通路中的少數幾家展開試行,並約定半年後檢討。

試行半年後的檢討會要看哪些事?

我們替委託方預先擬好檢討會的議程,免得半年後只剩下看業績。議程有四題。每家通路在這半年被要求下架或修改的素材有幾件、原因是什麼。通路轉來的買方問題中,有多少是直營團隊在約定時間內回覆的。是否發生過名單歸屬的爭議、如何解決。有沒有買方因通路的說法提出抱怨。

四題看完,才看成交。若一家通路成交件數高,但素材屢次被要求下架,管理層要認真考慮是否續約。這個取捨不好做,所以要在合作開始前就把標準寫下來,屆時照標準判斷,不靠當下的感覺。

什麼情況下這套做法不適用?

若開發商已委託單一總代銷負責整個市場,通路的評估與管理屬於總代銷的責任,開發商應改為檢視總代銷的通路管理辦法。若通路只是單純提供場地或協助宣傳活動,不接觸買方、不取得成交報酬,不需要走完四關,簽訂一般的合作協議即可。若當地或買方所在地的法規對轉介行為另有許可要求,須先由律師確認合作形式是否可行,再談評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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