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外房地產公司應該主動提供買方盡職調查清單嗎?
應該,前提是清單由買方自己或其委任的專業人士執行,公司只提供查核方向與可索取的文件名稱,不替買方下結論。主動提供清單能篩出認真的買方,也能降低日後「你當初沒告訴我」的爭議。清單內容不構成法律或投資意見。
盡職調查是指買方在簽約與付款前,對物件、賣方與交易條件進行的獨立查核。買方盡職調查清單就是把這些該查的項目列成一張表。
問:買方拿到清單去查,查出問題不買了,這不是自找麻煩嗎?
答:查得出來的問題,簽約後一樣會被發現。差別在於簽約前發現,損失一筆成交。簽約後發現,損失的是退款、爭議處理的人力,還有這位買方身邊所有人的信任。
我們請主管回想過去一年最棘手的三件客訴。三件的共同點是,買方在付款後才得知某個資訊。這些資訊在簽約前都查得到。
主管追問:那如果建案本身沒問題呢?我們回答,沒問題的建案經得起查。買方查完還願意買,後續的付款與交屋會順利許多,因為他的決定是自己做的。
問:清單上到底要列什麼,才不會太深也不會太淺?
答:我們分成四個區塊,每個區塊只列買方有能力發問、對方有義務回答的項目。
- 賣方與開發商:登記名稱、設立地、過去完成的建案、是否有進行中的重大訴訟。請買方向開發商索取公司登記文件,並自行或委請當地律師查證。
- 土地與產權:土地權利型態、是否設有抵押或其他負擔、外國人能否持有及持有形式。這一區塊必須由當地持牌律師出具意見。
- 建築與許可:是否取得必要的開發與建築許可、目前工程進度、預定完工日與延遲時的合約約定。
- 交易與資金:款項支付對象、是否有第三方保管或履約保障機制、解約與退款條件、各項稅費的類別。
每個項目後面附兩欄。一欄是「可向誰索取」,一欄是「建議由誰判讀」。第二欄大多數寫的是當地持牌律師或稅務專業人士。清單本身不提供答案。
問:我們自己把答案填好附上,不是更有效率嗎?
答:這是最常見的錯誤。公司替自己填的查核表,在買方眼中就是另一份銷售文件。它的可信度不會比簡報高。
更大的問題在責任。公司一旦寫下「產權清楚無負擔」,這句話就是公司的陳述。日後若有出入,清單會變成對公司不利的證據。
可行的做法是分成兩份。一份是空白的查核清單,交給買方。另一份是「文件索引」,列出公司手上有哪些文件可以提供影本、文件日期、出具單位。買方或其律師依索引調閱原件,自行判斷。公司提供的是材料,判斷留給買方那一邊。
問:買方大多不會真的去找當地律師,那這張清單還有意義嗎?
答:有三種意義。第一,它讓買方知道有這些事該查。知道而選擇不查,和不知道,是不同的決定。第二,它讓業務在被問到專業問題時有一個標準回應:這一項在清單第幾列,建議由律師確認。第三,它是一個篩選器。
主管問篩選什麼。我們的觀察是,買方拿到清單後大致有三種反應。有人認真逐項問,這類買方決策慢,但成交後幾乎沒有爭議。有人翻一翻說沒關係我相信你們,這類買方要特別留意,因為他把判斷責任放在業務身上。還有人從此不再回訊息,這類買方原本就還沒準備好。
對第二種買方,我們建議業務多做一個動作:請買方書面確認已收到清單,並了解公司建議其尋求獨立專業意見。這不是為了卸責。這是提醒買方,決定是他的。
問:業務同仁需要懂清單上的每一項嗎?
答:不需要懂到能回答,但要懂到能轉介。我們替業務做了一頁對照表,把買方常用的口語問題對應到清單項目。
- 買方問「這個可以傳給小孩嗎」,對應產權持有形式與繼承,轉當地律師。
- 買方問「蓋不完怎麼辦」,對應延遲條款與履約保障機制,提供合約對應段落,轉律師說明。
- 買方問「錢匯過去安全嗎」,對應款項支付對象與保管機制,提供文件索引中的相關文件。
- 買方問「之後要繳什麼稅」,對應稅費類別,轉當地與台灣的稅務專業人士。
訓練只做一件事:讓業務習慣說「這一題我不能替您判斷,但我可以告訴您該看哪一份文件、該問誰」。會議上有資深業務反彈,說這樣顯得不專業。我們請他比較兩種情況:一位業務什麼都答,一位業務清楚自己的界線。買方把大筆資金交出去時,會比較放心哪一位?
問:清單要在什麼時間點給?
答:在買方表達明確興趣之後、支付任何款項之前。太早給,初次接觸的人會被嚇到。太晚給,例如訂金付了才給,會讓買方覺得被設計。
這個團隊後來把時間點定在第二次深度溝通結束時。隨清單附一封短信,說明三件事:為什麼給這張清單、公司能提供哪些文件、哪些事需要買方自行找專業人士。
這份清單的驗收標準與限制是什麼?
- 清單上沒有任何一項由公司填寫結論。
- 每一項都標示了建議的判讀者。
- 文件索引上的每份文件都有日期與出具單位。
- 業務能在不看稿的情況下,把五個常見口語問題對應到清單項目。
限制同樣明確。清單列的是常見查核方向,無法涵蓋每個市場的特殊規定,也不保證買方查完就沒有風險。它需要定期由當地專業人士檢視是否有遺漏。
問:如果買方的律師提出的問題,開發商答不出來怎麼辦?
答:照實轉達,並給一個回覆日期。這種情況其實是好事,因為它在簽約前暴露了資訊缺口。業務最不該做的是自己找話填補,例如說「這個當地都是這樣,沒問題的」。
我們在流程裡加了一張「待回覆事項表」。買方或其律師提出的每個問題都編號,記錄提出日、轉給開發商的日期、預計回覆日與實際回覆內容。買方隨時可以要求看這張表。主管起初覺得這樣把自己的進度攤給客人看,壓力很大。試行後他改變看法,因為催促開發商時,他手上有了一張具體的清單,不必再靠印象。
若開發商最後表示某項文件無法提供,也要把這個結果寫進表裡,原樣告知買方。買方可以據此決定是否繼續。隱瞞無法提供的事實,比無法提供本身嚴重得多。
問:這份清單多久要更新一次,誰來更新?
答:兩種時機要更新。一是固定週期,我們建議每半年請當地合作的持牌律師檢視一次,看查核方向有沒有因法規或實務變動而需要調整。二是事件觸發,只要有買方的律師提出清單上沒有的重要問題,就評估是否加入。
更新的責任要落在一個具名的職位上。這個團隊指定由負責法遵聯繫的同仁維護,每次更新留下版本編號與日期,舊版本保留備查。業務手上只能有最新版本。會議最後主管問了一句,維護這張清單的成本值不值得。我們沒有替他算報酬。我們只請他估一下,過去那三件客訴各花了團隊多少個工作天。
什麼情況下這套做法不適用?
若買方是機構或有內部法務的企業,他們有自己的查核程序,這份清單對他們太淺,應改為配合對方的文件要求。若公司手上的文件本身不齊全,例如許可仍在申請中,應先向買方說明現況,而不是發出一份自己也答不完的清單。若當地法規已規定賣方必須提供制式的揭露文件,應以法定文件為主,這份清單只能作為閱讀輔助。